些我认为需要关注的地方。 第一,尽早提出确认之诉,包括确认不侵权、确认无效或不可执行等; 第二,寻求对己方较为有利的管辖权法院; 第三,共同应诉,共同抵御风险分担成本; 第四,尽早营造于己方有利的审判氛围。如果己方确实不是那么知名的跨国公司,我们可以向陪审团强调,我们是弱小的大卫(david),对方是专(33/3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