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提出与之会晤; f、起诉之后马上联系被告要与之和解; g、先拿大公司开刀,取得战绩后,再陆续以此为“招牌”找上其他厂商收“保护费”; h、在授证程序中,迫使被告陷入成堆成堆的证据文件的负担中; i、总是强调,“大”公司正在利用“弱小发明人”的技术赚得大量金钱却不肯为该技术付费; j、对与之较早达成(11/3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