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提出与之会晤;   f、起诉之后马上联系被告要与之和解;   g、先拿大公司开刀,取得战绩后,再陆续以此为“招牌”找上其他厂商收“保护费”;   h、在授证程序中,迫使被告陷入成堆成堆的证据文件的负担中;   i、总是强调,“大”公司正在利用“弱小发明人”的技术赚得大量金钱却不肯为该技术付费;   j、对与之较早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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