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我们不得不承认,一部确立了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要把它真正落到实处和良好运转,的确任重而道远。虽然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途径,并非唯一路径和最佳路径,社会显然暂时不宜寄予太高期望。“在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事先预防才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佳方式,公权力机关在作出公共决策时就应该(30/3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