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可适当作出从宽解释并允许各级法院进行进一步探索;在程序方面,应当在准用普通诉讼程序之外就特殊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在举证方面,适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合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并适当强化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甚至引入“专门调查委员会”机制;在判决执行方面,应建立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适用判决机制。 最高人民(27/3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