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该县工商局和汤某,要求法院撤销两者之间的门面房买卖协议。其理由是县工商局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门面房给汤某。这一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胜诉。由于该案意义重大,被写入了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中。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此后,一些地方先后出现了零星的以检察院为原告的案件。如2002年浙江浦江县检察院就向法院起诉,称该县(11/3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