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影响于情不通、于法不容。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值得提倡。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亦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  2012年12月1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共同赔偿东营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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