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度地调动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和呼应,就必须在增加调解制度的吸引力方面下功夫。 1.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形,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申请仲裁,之前的调解资源被浪费。 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劳动争议(38/5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