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精通人力资源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一组织的结构,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完全社会化的公共调解机制,另一种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笔者认为,前一种模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其初创成本过大,在立法上不经济。后一种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现实中也更具有操作性。理由如下: 第一,调解劳动争议是政府的职(34/5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