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站在侦查人员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要最深入地认识到自己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中所处的地位,要最大程度地理解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关键在于理解好第二类情形,即因为有利于侦查机关而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监视居住与逮捕的比较 在符合逮捕的条件下,(7/34)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