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的沟通协调、极高的后勤保障要求、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以及监管失控的风险和责任,都会导致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付出与收获难成正比,有太多的理由让侦查机关视监视居住为鸡肋。 注释: 陈卫东,高通.从六个方面重塑监视居住制度.检察日报.2012年4月4日.第3版. 陈晓姣.刑事法“73条”有争议,专家释疑“监(33/34)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