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监视居住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有无存在必要的争论。 站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场,即使法律规定了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办理中,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仍然找不到舍弃逮捕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可能会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力,减少律师会见以及羁押环节信息走漏的概率,但是复杂的审批流程、多(32/34)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