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即使许多学者的初衷是寄希望于能够籍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将“双规”制度合法化,也只能是学者的美好愿望。   因此,重塑后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双规”措施的合法化,更不可能取代“双规”措施,鉴于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也不存在失控的风险。   四、结论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比修改后宽松得多,但是因为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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