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说“侦查阶段是刑事程序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6](p112)这就要求各国根据各自的历史传统、法律观念及现实需要确立相应的侦查构造,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均衡。其次,侦查构造的主体是侦查程序中行使控诉、辩护、裁判职能的三方诉讼主体。刑事侦查程序的“诉讼”状态需要通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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