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如下判决:被告广西玉林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给付原告防城港务局港口费85104.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5年1月6日至1996年4月29日按日万分之三计;自1996年4月30日至判决之日按日万分之四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评析]本案所涉及的实(10/1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