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践中大量的其他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36][美]埃德加·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2页。[37]“个案因应”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解释必须基于当事人或相关机构之请求而为;二是须严格限于当前个案之需要,不能脱离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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