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社会控制限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卷。应当说,本可以在立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却留待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的方法加以处理,也是一种“立法懈怠”。[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了长达34条的《关
(88/93)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