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68页。[27]周道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1页。[28]“立法懈怠”通常是指“该立的不立或未及时立(这是积极的立法懈怠),而该废止或修改的不废止或不及时修改(这是消极的立法懈怠)”。参见郭道晖:《(87/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