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现行人事制度的制约,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有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之中,法官队伍的整体状况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的改善。[22]例如,在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其判决结论,不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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