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314页。[2][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第270-271页。[4]如我国行政法学界所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即属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体现。[5]参见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77/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