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给我们带来实质的“正义”,那么这种“正义”对我们建立法治的努力还有什么价值?五、结 语司法造法是各国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成文法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张力作用的结果。一定条件下的造法职能的存在,也是我国司法裁判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就可以不断地扩张其造法职能,侵入立法领域。司法权的性(71/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