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法律文本能力的不信任,并成为不断强化司法解释的作用与地位的心理基础与理论依据。此外,不可否认的是,理论上对司法解释的肯定和认同,也是司法解释日益扩张、越来越“立法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综观近年来关于司法解释的讨论,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赞同。例如,孙笑侠先生将我国的司法解释分为三类:(1)最高人民法院按规范性形式所进行的(45/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