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成为法院裁判案件时必须优先考虑和适用的依据。由上可见,在日益增多、日趋庞大的司法解释中,其内容之全面、系统、涉及范围之广泛、条文数量之多、形式之规范、效力之优先性,均非“法律解释”所能涵盖,除了“立法”之外,实在是无以名之。二、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特征作为我国的一种特殊法源,司法解释除了 表现出明显的立法化倾向外(18/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