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形成了一个惯例,只要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关,最高人民法院都会颁布一个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尤其是以“规定”命名的司法文件,大多是对诉讼程序、证据、法庭规则等做出的规定,并不以解释相关法律文件为目的,甚至是没有可供“解释”的相关立法。此外,形式的规范化与效力的准法律化则是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又一重要表现。为了更加系统、(14/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