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13部分,计82条。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颁发了长达320条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数量比源法律的270条多出50条。更为突出的是,在《合同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不惜用12条共17款的篇幅对该法第73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释。[7]类似的情况非常普遍,基本(13/9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