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承包经营的载体,实质是其个人经营,既然是个人经营,其产生的责任又有何依据让其他人承担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若姚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其在外以超市的名义赊购货物,别人也明知其是承包经营,难道此债务也得由发包人承担吗!此明显是讲不通的。关于二审法院以姚某的承包期已届满为由,确认了应必须以发包人为被告,此也是确乏法律依据的,也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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