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姚某用于超市经营,并由姚某聘用的会计给郑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约定月息1%,并加盖了被告的私章。姚某承包经营期间,该笔债务……庭审中,姚某对借款数额无异议,但主张其作诉讼主体不适格。称该借款是超市经营用的,我与大楼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此款应由超市偿还。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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