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视野里关注程序安全问题的局部表象。部分民事诉讼学者在程序公正、程序自由等问题研究中着眼于如何限制法院权力,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刑事诉讼学者则在罪刑法定等原则指导下,在具体制度中研究如何保障人权;行政法学界则关注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其实,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诉讼程序安全领域的下位阶问题。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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