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致,其侵害过程中的关系主体系个人之间,而不是权力与权利的对峙,因此它与本文所讨论的程序权力为一方的程序安全有本质的区别,故不予涉及。  [14]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程序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同时限制将此类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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