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当事人,程序外的社会公众和一定的实体权利载体,即只要是程序权力行为现实和可能企及的对象,都应被视为程序权力受体。 [12]参见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3]特别保护请求权的保护范围一定程度上牵涉对证人保护的内容,但由于对证人的伤害并非是程序权力主体的直接行为(77/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