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介入并主宰的其他法律程序。 [3]《汉语大词典》第三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6页。 [4]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译本),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99年1月第一版,第280—281页;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