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机关对此分头立法的依据,更不能因此推导出程序安全立法可以行政化、部门化和地方化的荒谬结论。[14]  其次,处理好程序内安全构建和程序外体制突破的关系。从数个法律学人对废除收容遣送程序的呼吁到新闻媒体对刑讯逼供的声讨,体现出程序安全已成为我国程序改革和构建的重要价值坐标。在艰难的改革历程中,程序内部的技术化运动尽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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