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总体的划分应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各不同层级的不同法律程序其安全价值的个性又如何。此两者关系的困惑在于独占性的立法权力常由于安全价值的分层而被瓜分。按照各国所共认的立法惯例,立法权力的层级一般取决于权利的重要性程度,反映人权精神的自由、安全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剥夺的立法权应由最高立法机关独占。相应地,程序安全问题的(66/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