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枝节问题,而放弃了对包括程序安全在内的宏观程序体制的谋求。第三,司法执法人员素质问题同样牵涉程序的安全度。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针对将掌管法律程序命脉的未来法律人的人权、法安全意识的培养问题,这个问题远比认可程序安全价值本身重要得多。当前的弊端在于重法律专业教育,忽略法律人格教育;重视一 般人文通识教育,忽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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