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和行政程序行进过程中就可以行使,只要法律明确权力方对应的义务和职责,就本身内容和权利机制准备而言,它既是容易理解的,也是不难执行的。第三,安全救济权。这是指程序参与人和民众的程序安全利益受到侵害后,为弥补其损害而赋予的权利回复请求权和人权监督申请权。这两项权利均为安全的程序秩序被破坏后所行使的事后救济权利。权利回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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