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进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及请求律师等法律主体进入程序见证整个程序或特定程序阶段的权利;程序牵人抗辩权是指基于程序运行顺畅等目的,程序权力行使者欲将原本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众个人或组织纳人程序范围,并成为主要程序参与人时,该程序相对方享有的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以上三项权能是法律程序内的权利范畴,在现成的诉讼程(55/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