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领域的无关涉和对程序外领域的无关涉。这一原则有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要求包括程序权力在内的公权力只能在公权力职能范围内运行,而对民众私生活领域的个人事务不予涉及和侵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民众自由的关系;二是程序权力应严格在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设定的时空内运行,不得将程序外的财产客体和人的主体纳人程序范围,处理好程序的开放(48/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