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等。与此相伴而来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和践踏。为严格限制程序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就必须为其划定明确的人权保障底线:第一,禁止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以任何理由使用酷刑;第二,任何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都要待之于人道,尊重其作为人类所具有的起码人格尊严,给予其生命、健康以基本的关怀。  权力无涉原则是基于法律程序内敛性而要求程序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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