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这是程序的有序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3)程序的时限性,即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时间上的要求,诉讼进程还应该及时进行。(4)程序的终结性,即诉讼程序在一项最终裁判产生后即告终结,不能任意地重新启动程序,对该案件重新审理或撤消该判决。(5)程序的法定性。即诉讼程序的审理方法及其顺序、期(43/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