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得对之最低的人权施以危害,任何程序中都不得对未经正当程序判定的人给予罪犯之“待遇”。这一安全标准在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中更得到具体化,并成为各国司法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2)为保障人权而为司法程序运行设定必要的障碍和鸿沟,以防止程序权力滥行而造成对社会秩序和民众权利(33/7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