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性的一般内容,但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使程序安全价值具有鲜明的个性。首先,诉讼程序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时空,程序参与人利用程序资源寻求特定权力保护的同时,对诉讼程序自身有着一般的安全期待和需要。安全度低的司法执法程序存在着侵害程序参与人(往往是程序权力的相对方)权益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安全隐患带来的或者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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