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的诠释,他把安全作为贯穿于法律之中的人道主义理想来宣扬。[7]在我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里,法的安全价值被作为法的普通价值对待,并与法的安定性一并予以考量。一般认为,法的安定包括法的安全与稳定,它包括:(1)健康的法律,即要求法律自身稳定、连续、内部秩序良好;(2)法的适用的合法性、确定性。要求法官、行政官员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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