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使社会公众(包括程序的参与者)对诉讼程序产生的认同、信赖感,这既是诉讼程序的技术性枢纽,也是程序安全实现过程中由自律走向自觉的关键。由此可见,程序安全意味着:(l)一个法律程序的自身和平、稳定与独立,在外力无涉的情况下自主、流畅地运行;(2)一个科学而理性的程序权力和程序权利关系构架,不会因程序的正常运作危及程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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