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将程序安全问题从诉讼法和部门法律程序等支学科中抽取出来,使之成为一个包含各诉讼程序乃至法律程序相关安全问题的独立理论问题,并摆脱学术研究领域的门户之局限,站在宏观程序法学的基点之上,以法律程序所共有的特征、属性来研究安全问题,这样不仅能更加深人和拓展程序安全问题的理论界域,而且也有利于有效地指导各自学科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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