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国家对信用管理主要监督和执法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一类是非很行系统,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美国主要集中在上世纪60年代对信用管理进行全面的立法,涉及信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已经形成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公正、独立和市场化的征信
(4/25)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