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计算机屏幕或是打印机等方式输出才能被人识读,而这种电子文件的输出形式显然不是传统的“原件”。因此,按照传统的原件概念理解,电子文件在作证时不可能提交“原件”。将构成其证据能力的障碍之一。  各国都在努力探索电子文件在原件问题上的解决之道,从国际上和国外有关法律法规看,典型的做法有以下3种:对“原件”的扩大解释,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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