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提交原件、原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与此相类似,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的可采性制定了最佳证据规则,规定文字、录音或照片等的原始材料作为证据有优先权。  传统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其上的媒介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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