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迫切需要包括法学界、档案界和信息技术界各界人士的充分沟通、合作。档案界应勇敢地肩负起电于社会“护门神”的职责,努力提高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水平和规范化程序,给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增加一个重要的砝码。(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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