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的,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不予采纳:四是通过非法软件得来的,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可以看出,第一、二种情况,与传统证据形式的“非法排除”情况相同,后两种则是针对电子文件特定的生成方式而提出的,归根到底是由于后两种情况生成的电子证据不可靠。 传统的证据排除规则与文件、档案工作者的关系不大,然而电子文件是否合法,很大(15/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