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委的仲裁实践始终坚持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做法,发挥了仲裁在解决经贸争议中的独特作用。但是,鉴于我国仲裁立法起步较晚,以及纠纷解决机制长期由诉讼主导,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出现了诉讼化的倾向,仲裁程序繁缛冗长,缺乏灵活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照搬诉讼程序,从而弱化了仲裁程序的鲜明特点,不利于发挥其独特价值。 第三,仲裁机构(16/1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