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的背景下,这些风险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愈发明显,已经变得不容忽视。  再者,目前的监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种方法固然方便,但却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的构成。不利于监管机构对症下药,采取准确的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现行监管体制对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监管区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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